摘要
民法典在新时代出台,是金融经济发展重要的一部基本法,金融活动在其规制下方能获得更强的司法保障。金融经济中的供应链金融在民法典之下就获得了新发展,如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形式——企业存货动态质押,因其质押物的动态性以及监管人的介入,过去将其归入传统质押存在很大障碍,而如今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法治逻辑下,动态质押可达到质物特定化标准,其本原是动产质押。受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占有质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控制”效果,并在节点完成了质物交付,此认识更符合供应链金融实践规律与法经济学理念。另外,应尊重金融业务实践经验,肯定登记所发挥的辅助作用。供应链金融所代表的金融经济在民法典体系内探索出了更规范的融资标准,获得了更强大的经济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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