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下文简称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分为平台自身构成犯罪和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两种情况。认定P2P平台自身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和利诱性的判断,判断非法性可以等价于判断是否存在可以被支配的资金池这一具体标准,判断利诱性需要判断平台自身是否作出承诺或者判断平台是否为自融或者变相自融。文章认为认定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平台主观上是否明知。因P2P平台监管形式和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对P2P平台和传统线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在非法性、公开性和社会性、主观要件方面均存在不同。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