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立法活跃化不仅带来了刑法条文增量与刑法知识体系更新,也伴随着积极刑法观的跃升与消极刑法观的沉寂。受积极刑法观的驱动并顺应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进行了调整,以及时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刑法通过修改旧罪,增加规制内容与保护对象,在既有生物安全犯罪框架下实现了处罚的扩大化。刑法通过增设新罪,增加侵害方式与行为类型,将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非法利用生物技术、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等行为犯罪化。无论是修改旧罪还是增设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都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的理性的积极预防,这些立法兼具预防性与回应性,既能类型化地预防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又填补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有效化解了积极刑法观的正当性危机。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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