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违法性的判断问题中,我国在借鉴日本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为讼争对象的基本格局,而违法多元论被"边缘化"。但是,违法相对论与违法多元论之间界限不清,其实质区别仅在于对法体系统一的偏离程度不同及思维模式的相异。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内部矛盾重重,且其核心架构"二元判断模式"殊堪怀疑,并不足取。立足于部门法间规范目的的不同,刑法在各方各面都有其独特之处,在违法性问题上也概莫能外。违法多元论充分体现了刑法的独特品格,并能够体现法秩序实质统一的真意,因此更为妥当。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