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既不是纯客观的,也不是纯主观的,它成立于主客观的互相关涉上。通过对音乐存在方式特殊性的认知,从声乐作品本体入手,表明音乐的理解与表达要在其存在方式的基础上关注音乐的精神境界;就具体某种音乐而言,它的理解与表达,必然受到创作者、表演者和欣赏者自身文化修养和思想追求以及艺术积淀等主体人格特征的影响。只有当三者对音乐精神境界的理解达到相对统一时,我们所期待的理想表达方可实现。这应该是音乐理解与表达的本真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