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确立了以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死刑执行监督机制,在内容上包括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监督,但存在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权行使不规范、对"临场监督"的定位不够明确等诸多不足。因此,应该增加死刑执行监督主体,完善立法以规范监督权力的行使,进一步细化"临场监督"的规定等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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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确立了以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死刑执行监督机制,在内容上包括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监督,但存在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权行使不规范、对"临场监督"的定位不够明确等诸多不足。因此,应该增加死刑执行监督主体,完善立法以规范监督权力的行使,进一步细化"临场监督"的规定等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