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省聊城市陈某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在社会公众认知层面引起轩然大波,但由于已超追诉时效、没有适用法条等原因,对冒名顶替者很难利用原有刑法进行惩罚,造成了该案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力度的明显不匹配。庆幸的是,2021年最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将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这一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以刑法条文之法定方式明确了冒名顶替罪的定罪构成及量刑标准。本文试以山东陈某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性利益为背景探讨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问题。首先通过分析得出财产性利益究其本质是一种权利,理应属于财物,也可成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接着对陈某案中其通过冒名顶替得到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够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展开探析。本文认为在刑法中对陈某案中涉及的财产性利益进行保护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