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的法律保留

作者:王贵松
来源: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06): 103-114.
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23.06.010

摘要

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事项,是涉及行政机关的民主性与效率性的重要问题。日本的行政组织法曾经历过天皇官制大权、高强度的法律保留、相对宽松的法律保留三个阶段变迁,有行为法、组织法、民事法等径路来确定行政组织的法律事项,充分验证了议会与行政组织关系的种种可能。我国自清末借鉴日本经验实施官制改革以来,在行政组织规定的权限上也有种种探索。现阶段囿于认识的局限性和改革的进行时,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制较为薄弱。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凡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对外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均应由法律规定其产生、任务、权限事项、领导体制和相互关系等,内部组织的具体设置和分配可由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组织事项可以仅接受法律的规范。如此,既可以保证行政机关的民主性,也能保障行政机关一定的自主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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