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信用承诺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其具有适用方式多样、适用情形不一、简化行政程序等特征。然而,信用承诺制度的适用对职权法定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可能会加重相对人的义务与责任并影响行政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信用承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具有公法意义的单方允诺,其在本质上为一种柔性执法机制。信用承诺一经生效,即会对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并对行政主体产生事实推定效力。在明确信用承诺性质与效力的基础上,未来应当从明确信用承诺的适用范围、确立信用承诺的适用原则、构建信用承诺的激励机制、完善信用承诺的效力保障机制这四个方面构建信用承诺制度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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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