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安全生产日常执法“行刑衔接”,即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