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甲公司依法取得乙市某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疗养院,但由于政府迟迟未做好水、电、路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一直未能开工。后在规划调整中,为满足国土绿化的需要,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市政府”)将该土地性质由建设用地调整为林地,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其建设目的。该公司遂向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补偿。乙市政府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以闲置土地为由,作出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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