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立前,在食品案件处理中,对于食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存在违法所得“利润论”和违法所得“营业收入论”两种方法,而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未对违法所得进行明确定义,因此,在处理食品案件中,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存在争议,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作者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一番论证分析,认为违法所得利润计算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造成了《食品安全法》的不公正,显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意思表达,而违法所得的收入计算法,才是《食品安全法》隐藏的计算方法。并且通过二高解释及《刑法》表述,分析得出,违法所得营业收入计算法更接近二高对于违法所得的认识,更有利于刑行衔接的实现。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