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财税法律制度,财税法律制度应该密切联系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将各类群体利益分配失衡格局控制在社会大众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发展。而现行房地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作用有限且偏离了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的目标。有鉴于此,房地产税立法的价值取向应该立足实现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房地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持续的财政收入,并且通过公共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实现收入再分配和收入差距调节等财税功能,促进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房地产税立法还应该确保纳税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受到平等保护,平衡好纳税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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