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视域下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已成为新时代重点研究内容之一。对于预约合同,其自身应当属于一种独立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尽管现阶段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并未有严格的标准进行规范,但是对预约合同的内容却有一定要求。针对违反预约合同的现象,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由于预约合同存在一定差别,所以具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违约责任进行确定,按照相应的损失明确赔偿范围。本文就《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探讨了预约合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等相关要素,以为同行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