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从法律的层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作出了规定,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的重要一环,对于指导环境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有重大意义。但是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部门法差异导致在共同处理环境问题的层面上存在区别。本文先阐明了"绿色原则"的价值内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各编的体现,最后以期在环境保护领域有"绿色原则"的体现。通过"绿色原则"的协调,使得在以后的环境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更多的内容来解释、呼应相关绿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