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一个完整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由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行为(前行为)和非法转移财产行为(后行为)构成。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性质相同时,成立一罪;实施的前后犯罪行为性质不同时,无论是否针对同一被害人,都不存在牵连犯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形以其中一个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