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的非物质性损害主要包括外部风险的损害和内心焦虑的损害,属于个人信息侵权实践中最常见的损害类型。中国、美国和欧洲在个人信息非物质性损害的认定规则中存在很大差异,但是中国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承认个人信息非物质性损害具有可赔偿性。非物质性损害的"损害范围"在近现代呈扩张趋势,相关损害具有的显著性和客观性依然是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的必备条件,并可以作为证明个人信息的外部风险和内心焦虑达致相应标的要因。从赔偿范围认定上而言,外部风险损害包括采取措施降低风险而支出的合理成本,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因为侵权行为增加的合理生活成本视为风险损害;内心焦虑损害主要适用于承载重要财产安全、人身利益的敏感个人信息的救济,同时也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自身的人格权益损害填补法律法规无法保护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65条需要构建法定损害赔偿规则,明确酌情裁定的赔偿范围和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理解和完善无过错的责任减免规则,构建更加具有指导意义的分类免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