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背景下,每个个体都不能脱离消费活动而单独存在。无论是日常生活中与小摊小贩交易还是与垄断经营企业打交道,遇有交易价格问题双方难免产生摩擦或纠纷。但由于起诉成本过高,消费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提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但该制度的设置并未有效解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稀少以及关注度低的状态。现代型交易活动本身附有的高度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剧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增加消费者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可以有效扭转消费公益诉讼劣势,积极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痛点。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