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背景下,存在“严惩责任人”与“放过责任人”之间的内在张力。事实上,基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持续稳定运营的价值分析,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检视证成以及域外司法实践的有益参考,刑事合规单位责任人出罪具有进一步思考的法理逻辑。出罪路径方面,应以再次犯罪危险显著降低为前提,以责任人在合规中的重要作用为依据,并基于类型化思维,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考虑单位责任人的实质作用;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失范的企业,则充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等,扩大从宽幅度。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