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兴媒体的出现和迅猛扩张,不仅是对传统媒介生态的革命,也给著作权带来新的挑战。代表性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调整新兴媒体的著作权义务,逐步形成多种义务共存的格局。我国司法实践也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兴媒体,提出了新的著作权法律义务要求。构建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义务体系,可以为新兴媒体划定行为边界,对其经营管理行为予以著作权法上的规制。在遵循"共同而有差别"原则的基础上,赋予新兴媒体事前管理义务、事中配合义务及事后制止义务,既保障著作权人权益,又促进新兴媒体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版权生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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