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态势,如何在反垄断领域进行规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互联网平台具有用户结构多样性、产品功能丰富性、经营范围跨界性、市场边界模糊性和提供服务无偿性等特征,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8条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文章由某音诉某讯案件引入,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相关情况,分析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违法性,提出以用户数量来认定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在政府部门监管同时鼓励平台监督举报的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