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其中,直接故意说过分限缩了该罪的成立范围,无益于立法目的的实现;过失说以监督过失理论作为该罪的归责模式并不妥当,对"拒不履行"要件所作的个别性解读也缺乏严谨性;轻率说在排除直接故意的同时引入了"过失责任",但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还有待探讨;模糊罪过说基本没有提供规范层面的归责标准。故意说有现实判例的明确支撑,从该罪罪状、法定刑和章节位置等方面来看也更为合理。因此,应该坚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故意犯罪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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