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环境公益保护上已经形成了"公私并行、六诉并存"的架构。由于适用对象和建制功能的趋同,这一架构在织密环境公益保护之网的同时,也带来了法理与适用上的冲突。其症结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推进各项制度时秉承了还原主义的思维,过于强调问题导向而忽视了制度的定位与衔接。从整体、系统角度看,在解释论层面,应基于如何有助于理顺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如何有利于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理顺各类公益保护机制的适用关系;在立法论层面,在平衡环境公益保护事理与法理的基础上,将行政规制限定于行为责任,生态环境损害的填补和修复则交由民事责任解决。同时,不宜在刑事案件中直接判决被告人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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