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信用危机,弥补传统信用德治和现有法律的不足,亟待建立社会信用法治体系。信用立法,将诚信与法治相融合,是建设社会信用法治体系的前提。信用立法具有理论基础。基本道德具有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可能性,而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因其评价结果的明确性和当事人关系的社会性,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信用立法具有实践基础。地方立法的先行探索提供了实践经验,我国政府具备担任主管角色的职能和地位,现代化信息数据技术提供了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