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值判断是刑法解释的最高要求,也是实现刑事司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我国刑法解释中价值判断存在双重困境,规范性刑法解释存在循环论证、说理不足现象,而作为适用性刑法解释主体的法官,则在价值判断上担当不够、能力不足。传统刑法解释学陷入主观、客观的二元对立,与当前我国解释实践上“合法又合理”的目标定位存在裂缝,需要借鉴哲学的理论实现现代转型,在确保主客观性的前提下追求价值判断论证的主体间性。刑法解释借由专业化与公共性论证以实现价值判断的完整性,这涉及刑法解释中价值判断的体系化标准建构和法理遵循,前者要求明确价值判断的内在与外在标准,建构不同标准冲突的解决规则,重视“法外入罪禁止与法外出罪允许”的实践意义;后者涉及逻辑推理与道理论证、积极判断与消极判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三重视角,并需从规范导向、个案推动、反向排除、宪法引领四个向度展开。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