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意上理解,“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被理解为执政党对我国社会发展模式和目标的确认,构成人民对政府的企盼和政府对人民的义务。和谐社会的发展模式必须内化为整个法秩序的价值追求,也就是“和谐社会”的法规范化,因而必须寻求宪法的基础,即和谐社会的“入宪”。与宪政结合在一起的民主程序已成为最有效的社会安定装置,建构和谐社会所要求的高效政府,只有通过宪政的平衡才能够预防政府权力的滥用;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价值轴心;建设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制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