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给付义务包括法定职责、协议和道义三种类型,进而形成垂直、水平和补充三种样态。基于这些类型,给付义务的内在法律拘束依循是否需要给付、以何种形式给付、谁有权请求给付和谁来给付展开。其中,是否给予给付阶段便需要对底线性的给付义务加以判断,在关乎公共性的问题上也不能随意采取私法方式。行政给付义务的外在法律拘束则更应强调以实体权益的实现来整合行政给付义务目标,结合行政给付义务的不同类型,设定公私法调整密度有所差异的具体法律规则。垂直和水平样态的行政给付义务,可借助法律关系理论予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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