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金融危机中凸显的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的事实,使我们意识到,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复杂特性使得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更为弱势,需要专门的机构和立法予以特别保护。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尚无准确的界定,金融消费者很难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其他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改革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