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给付之诉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中地位突出。给付请求和判决主文可能针对金钱给付,也可能针对特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给付之诉的审理牵涉请求权和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给付内容明确的给付判决通常可以成为执行依据。给付判决在要求债务人给付之外,也包含了对相应给付请求权的确认,但这种确认与对法律关系本身效力的确认不同。停止侵害之诉、产生临时性救济效果的行为保全制度,以及具有类似给付内容、代表我国特色的人格权禁令,都指向对义务人未来行为的禁止,也应当从给付之诉的角度特别关注。根据给付内容是否明确,继续履行判项可能分别构成给付判决和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有时不易区分,关键在于"给付"与"确认"指向的救济或权利保护形式。探望权诉讼和确认优先受偿权诉讼均在确认之外具有明确的给付要求,应属于给付之诉。虽然确认判决原则上不应具有执行力,但是考虑我国实践需求,可以尝试从判项中解释出给付之诉必备的给付要求。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