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后出现的新型诉讼类型,两者在法理基础、起诉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的起诉对象均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同时,由于两者之间高度契合的适用范围、同一的制度目的和程序监督功能,使得两者之间的同一性特征愈发明显。法学理论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认识不一,司法实务界对如何正确处理"两诉"的做法也不统一。衔接和协调好"两诉"应以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第一顺位,以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第二顺位,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第三顺位,同时对管辖问题在法律层面进行统一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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