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晋政办发〔202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