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均难以为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提供充分基础。评级机构对投资人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一种监管政策执行工具,其理论基础是公共政策私人执行理论。构建作为监管执行工具的评级机构对投资人民事责任,应当在发挥其提高监管法律执行效率、减少行政监管惰性和监管腐败等有利价值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滥诉、司法裁判专业能力不足、投资人对评级过度依赖等不利影响。应当配合使用立法直接限诉、监管部门限诉等措施,防止投资人滥诉。通过限制诉讼类别、增加原告证明责任、以按份责任取代连带责任等方式,缓解司法裁判能力不足及投资人对评级过度依赖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