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调整图书馆及其管理者、读者与拟人化主体之利益关系,其立法的优劣关乎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社会各界对其抱有较大期许与盼望。期许其明确立法定位、实现权利保护,兼顾弱者需求、保障儿童权益、维护主体尊严、推进实质平等;盼望其发挥制度功能、实现规制成效、尊重普适价值、强化救济力度。公共图书馆立法应坚持主体利益平等保护、文化资源公平共享、社会利益均衡分配、弱者权益特别关照等立法理念,以协调国家、图书馆与读者等多方主体的矛盾冲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力量配置,矫正制度设计与伦理责任的僵化链接,进而实现稳固管理秩序、追求性别平等、维护儿童利益、保障人格尊严、促进社会正义、共创文明社会的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