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案两投"案件自动投案的认定有较大争议,原因在于解释方法使用不当。具体适用解释方法时应在得到初步解释结论后再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对结论进行校验。在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应先形式后实质,即先判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形式要件是否成立,然后再判断"主动性、直接性"的实质要件是否成立,不应跳过形式要件直接进行实质要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