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一起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探讨减轻处罚自由裁量该如何操作?2021年3月,湖南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发酵果蔬固体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涉案产品244盒,货值金额9983.2元,违法所得219元。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19元和违法生产食品244盒,处以罚款297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案突破了最低处罚5万元幅度处以罚款29781元,引发了《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这两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作者依据有关法规减轻处罚的裁量原则,总结了一个简单实用的减轻处罚裁量的标准模式,即,实体法+行政处罚法+总局裁量权指导意见+省级局/设区的市级局裁量规定+省级局/设区的市局裁量基准。其中,总局裁量权指导意见+省级局/设区的市局裁量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之一。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