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地位是社会自然演化的结果,行政复议制度变革的过程重于结果、立法用语的精当重于宣示。从历史逻辑、制度逻辑、发展逻辑和理论逻辑上看,行政复议应当充分汲取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本土经验,在功能定位上以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替代作为远景目标的主渠道作用。为了确保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功能的实现,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尚需从二元结构的复议体制设计、负面清单的受案范围规定、简便快捷的受理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处理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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