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力倡导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代背景下,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人的权利与自然人债务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平衡,自然人破产程序中设立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具有现实意义。课题组通过对浙江台州地区各类银行进行调研,发现个人贷款中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占比较大,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较低,但潜在风险较大。司法实践中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实现手段比较单一,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置效果不理想。未来我国自然人破产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的设计应坚持利益平衡、效率优先、成本控制三大原则,住房保留和住房置换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并建立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特别规则。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