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民事诉讼"调判结合"的程序混合结构长期饱受批判,主流观点以西方法理为据,将调解与判决置于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位置,主张"调审分离"、纯化审判。然而,中国法院调解与晚近兴起的西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根本差异,二者在兴起原因、程序性质、实践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调判结合"契合我国司法现实国情,体现"实用道德主义"或"实用理性"的传统司法理念。"调解人不能同时兼任审判法官"并非颠扑不破的金科玉律,"调审分离"所恪守的程序正义至上理念是一种旁观者的形式正义,忽视了当事人本位的程序利益,忽视了法院调解的实践逻辑。从纠纷解决实效性的制度效益来看,调解与判决有机结合,也许才是中国法院调解的现代性精髓。民事诉讼程序不应当盲目移植西方诉讼上和解,而应在坚持和发扬传统价值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增强其规范性,实现调审关系的动态均衡。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