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立以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三次重大行动中,地方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责任主体的法定身份没有得到应有显示。样本省17份"十三五"规划没有把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看作是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大气环境质量责任树立依据、提供支持;《立法法(2015)》实施以来颁布的32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设上的功能。法律上宣布的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设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