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中具有重要法律地位。民法学理、专利法学理对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进行规范解释,但这不能揭示其法律本质。法律经济学对FRAND原则进行合同解释,虽能够揭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交易的效率需求,但难以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将FRAND原则解释为利益第三人合同,虽契合法律经济学解释路径,但难以厘清专利权人与实施者承担的许可合同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认定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为善意谈判义务,这符合FRAND原则的规范解释,但未能明确其具有双边义务属性。FRAND原则的规范属性应当为双边善意谈判义务,法律可构建谈判框架来督促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履行双边善意谈判义务。专利权人或者实施者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双边善意谈判义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许可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本身属于侵权行为。司法可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实施者违反双边善意谈判义务情况,对是否准许颁发禁令以及支付许可费进行裁判以实现FRAND原则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