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如果表示愿意代为偿还债务究竟属于保证还是属于债务加入需要作出判断,两者虽然均对第三人设立了负担义务,但是在法律适用上明显不同。原则上应依文意解释的方法来判断,即根据第三人的明确表述如"保证""债务加入"或者"愿意承担债务的具体范围及方式"等语句来判断。但是现实中存在大量表述不清、表述前后矛盾甚至表述存在歧义的情形,此时如何判断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裁判观点也存在争议。通常情况下,对于履行顺位的约定可以排除债务加入,不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可以排除保证。但是具体案件仍需具体分析,本文结合新出台的民法典进行阐述。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