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王某于2017年2月10日到某电子商务公司面试,于2017年2月17日开始在电子商务公司上班,职务为送餐员,根据电子商务公司在手机APP上派送的订单送餐。电子商务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电子商务公司与王某约定,如果每月送餐订单数超过570单,每单按照6元计算,且有3100元底薪;如果每月送餐订单数不够570单,每单按照5元计算,且无底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