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享有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删除互联网上损害其利益的过时信息的一种权利。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涉及有关个人数据的被遗忘问题,导致个人信息维权缺乏法律依据,数据主体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通过研究被遗忘权的确立与发展历程,比较分析欧盟和美国在被遗忘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差异,根据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新特点,可获得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它是被遗忘权建立的基础和依据;被遗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有必要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被遗忘权应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其个人信息应获得被遗忘权更多的重视和特别保护;在开放数据的大潮中做到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协同发展,使被遗忘权能够成为一项真实的法定权利而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