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我1972年起在供销系统基层做了24年搬运工;自1996年起在食堂做厨工5年;自2001年起,被聘为县供销社机关勤杂工,依法签订了全日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天弹性工作5小时左右,每月约定工资400元按月发放,工作尽力尽责,劳动合同正常履行。2008年1月,供销社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为由,利用本人对新法的无知,未经协商将本人执行了7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改签为"非全日制"钟点工协议。实际工种未变,工作量未减,而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等规定则被规避得一无所有。2018年8月,供销社将我辞退。在此期间,我多次要求恢复事实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