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政府和私人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活动,主要依据自上而下的政策并凭借公私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义关系。然而,生态保护补偿公私协议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影响了专门立法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司法适用。协议属性判断的前提在于明确认定标准,总体而言,“目的+主体+协商+内容性质+行政优益权”的五要素综合标准具备合理性,但需要进一步明晰主体和行政优益权的适用范围。基于五要素标准逐一分析,公私协议呈现出了实然的行政协议属性。将生态保护补偿公私协议界定为行政协议,并不是应然的最优选择,其既未发挥替代行政的外部功能且有违比例原则,还难以消除漠视生态保护者财产权的内在缺陷。因此,将生态保护补偿公私协议解释为应然的民事合同更为合理,这一界定不仅有助于更好实现环境目的,还具备理论依据。生态保护补偿目标的长期性与私人财产保护的规范化使然,公私协议行为亟待提升法治化内涵,这就需要在专门立法时充分尊重协议的民事属性,并创造积极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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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物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