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人社规〔202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 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