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构成要件理论是税法类型化的产物,是税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桥梁。通过可税性理论的类型化重塑,税收构成要件要素可提炼为税收主体、税收客体以及税收归属。在廓清国家征税权的界限之后,税收构成要件还应接受适法性和量能性的进一步评价,方能妥适地形成税收"公法之债",据此,税收构成要件的三阶层得以成立。在类型化范式中生成的构成要件三阶层,旨在将税法规范与案件事实固定于构成要件的框架之内,形成更为明确的税收课征说理范式,最终形成税法理论解释与实践适用的一个合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