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有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鉴别标准,法学"真理"的获得是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学(法教义学)必须具备一些学科规准和条件,从而确立其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性质。

  • 单位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