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交往行动理论视野下,司法被认为是理性的、规范的沟通平台,也被理解为主体沟通的过程。民间法结构于司法过程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即作为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作为理解案件事实的社会依据、作为评价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参考材料。民间法结构于司法过程,是以其与国家法实现良性互动为前提的,要实现此种意义上的良性互动,就必须使二者在制度上相互支援,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现价值理念上相互协同。关注民间法结构于司法过程的具体方式,不仅能为当下的司法改革提供多元化的思路,也能扩展民间法自身的成长空间,进而丰富社会的制度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