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使用是否是商标权侵权判定的要件尚存在争议,然而,商标使用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与消费者混淆可能性所指的并非同一对象。商标使用是指被诉人是否将他人标志作为商标来指示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混淆可能性是指这种使用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发生混淆。由此,商标使用能够在侵权的判定中发挥积极的辅助性作用,有助于认定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起到标示来源的作用,从而为正确判断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奠定基础。因此,在我国商标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利用商标使用的辅助性功能,通过商标使用过滤掉一部分并非商标权侵权的正当行为。